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此类考试的特点,对违纪考生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告知程序
在考试进行过程中,发现考生违纪作弊时,监考人员应尽可能搜集并保留违纪作弊证据。无法取得证据的,对违纪作弊事实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1、如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监考人员扣留违纪证据,监考人员在“考场报告单”上做详细记录,将当事人连同其身份证件、准考证送到考点办公室。考点办公室将当事人准考证扣留,由工作人员二人以上问明情况(做笔录),写出书面材料并请当事人签字。对情节严重的,交公安部门治安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事发后7日内,考点院校将《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挂号寄送考生所在学校。
1)替考;
2)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
3)夹带文字资料:
4)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
5)撕毁考试材料;
6)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若不能扣留封存的物品,请当事人写出书面材料后交还当事人);
7)其它可以保留证据的违纪行为;
8)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
9)考场终了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
10)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11)在考试过程中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1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13)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14)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
15)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16)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
17)其它无法保留证据的违纪行为;
18)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
19)将考试材料(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
20)考生已离开考场后发现的其它违纪行为。
2、省教育主管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应将“考场报告单”中记录的违纪作弊考生与《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进行核对。所有违纪、作弊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及“考场报告单”保存一年。
二、当事人申辩和事实调查程序
1,当事人在收到考试违纪作弊处罚通知后15日内,有权向省教育主管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2、省教育主管部门将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反馈给各考点院校负责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省教育主管部门。省教育主管部门据此复核结果,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回复。’
3、当事人在有效期内放弃申辩的,省教育主管部门即可根据考点院校负责部门递送的《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存根或“考场报告单”中记录的情况对其违纪事实予以认定。
三、处罚决定告知程序
考生原所在学校在接到考点院校寄达的《考试违纪作弊告知书》后,要及时(7日内)做出对违纪、作弊考生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送达被处理人,并及时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之后15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