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考试规则
1、考生必须在每场考试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人场.持临时身份证或其它证件者不得入场考试。考生人场后对号人座。人座后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检查。
2、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答题。考试开考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人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考生在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后,可以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人考场。
3,考生除自带指定的考试用品外,禁止携带或夹带有文字的资料进人考场;其它物品如有记忆、存储、翻译或编程功能的计算器以及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人考场。否则按违纪论处。
4、外语考试客观题部分的答案和计算机考试的答案要做在统一的答题卡上,用2B铅笔填划;外语考试主观题部分的答案和其它考试的答案要做在答题纸上,要求用蓝、黑色水的钢笔或蓝、黑色油的圆珠笔。除考试指定的自带文具用品,其它物品存放在指定位置。
5、考生对试卷字迹不清、卷面缺损、污染等问题,可以先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6、考生必须用规定的铅笔、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案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考生除在试卷、答题纸(卡)上规定填写的项目外,不得作任何其它标记,否则试卷作废。不得使用涂改液更改答案,否则,扣除所涂题的分数。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有吸烟、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吃东西、打手势、做暗号、偷看、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传递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卡)等行为。提前退场者不得在考场周围逗留、喧哗。
8、 试终了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答卷反扣在桌上,在原位坐好。待监考人员收回全部试卷、答题纸(卡)等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不准带出考场,否则,按作弊论处。
9、对有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其全部考试科目作废,监考人员应在各科目“考场报告单”相应栏目做详细记录,通知考生本人,令其退出考场。
二、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本考试管理规则,并严格按照考试工作程序组织实
施,确保本考场按规定进行考试。
2、监考人员经核对,允许准考证和身份证上的照片与考生本人相符者人场。考试开考十分钟后,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迟到考生人场。开考前,监考人员向考生宣读考试规则和处罚的相关内容。
3、监考人员按照考试指令当场启封试卷,发现向题及时解决。
4、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要逐个检查考生准考证、座位号与考生答题纸(卡)上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检查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考生情况登记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
5、监考人员在缺考考生试卷评分栏内和答题纸(卡)上注明“缺考”字祥,并在试卷及答题纸(卡)规定位置填涂上缺考考生的姓名和报名顺序号,并在各科目考场报告单相应栏目填写缺考考生的报名顺序号。
6、考试开考后至结束前三十分钟,监考人员不得允许考生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前三十分钟内,考生可以提前交卷。监考人员收回提前交卷考生的试卷、答题纸(卡)、草稿纸等,并将提前交卷的考生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中。
7、监考人员对试题的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
8、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时,要按有关处罚规定处理,必要时请示考点负责人,同时将其违纪情况填写在“考场报告单”中。
9、监考人员必须维护考场秩序,有权制止除巡视员、总监考、本考点主任、副主任、联络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人考场:未经考点主任同意不允许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0、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准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不准抄题、做题,不准复制录音带,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1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妥善处理考场内的偶发事件,并及时向考点负责人汇报。
12、各科考试时间终了前五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终了时间一到,
要逐一收回全部考试材料,清点无误后,宣布考生退场。
13、每科考试结束后,要对考场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查看有无漏收的试题、答卷纸、草稿纸或考生遗留的物品。
三、处罚
1、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取消考试资格:·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人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场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6)将考试材料带出考场的;
(7)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场的。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成绩):
(1)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的;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3)夹带文字资料的;
(4)接传答案、交换试卷、答题纸(卡)或草稿纸的;
(5)抄袭他人或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6)撕毁考试材料(含准考证)的;
(7)其试卷在评卷中被专家认定为有作弊行为的;
(8)扰乱考场及考试有关场所秩序的;
(9)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0)威胁考试工作人员安全或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11)伪造证件、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12)请他人代考的;
(13)答题纸(卡)上所填写的姓名、报名顺序号等项目与考生本人不符的;
(14)在答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或考试内容无关的内容或做标记的;
(15)有其它作弊行为的;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监考工作人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1)监考中不履行职责,吸烟、看书报、打磕睡、聊天、擅自离开岗位的;
(2)擅自变更考生答卷时间的;
(3)在监考中,一因工作失误造成考生试卷和答题纸〔卡)损坏、丢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
(4)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5)提示或暗示考生进行答题的;
(6)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7)指使、纵容、创造条件或伙同他人作弊的;
(8 )考试时间,擅自将考试材料(含准考证)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9)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10)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的;
(11)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2)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13)因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考试严重失控,产生严重后果的。
4、若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行为,或在阅卷中同一考场被专家鉴定为有作弊行为的人数超过该考场实考人数1/3的,则取消该考场全部考生本次考试成绩。
5、一个考点若有1/10以上的考场被取消考试成绩,撤消该考点统一考试的设考资格。
6、由于泄题、作弊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7、在籍研究生、本、专科生代他人参加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学校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在职人员代他人考试的,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四、其他
本规则的解释权在河北省教育厅.
附:有关法律条款
《刑 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仿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它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第三百九+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