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受教育权力 学生将母校告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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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西日报 来源:广西日报 更新时间: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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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jsedu.com】 2003年毕业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的覃先生于2004年8月通过全国成人专升本考试,后被非志愿的学校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之后,覃先生多次与该校协商转学一事,而学校则以学校利益为由给予拒绝。面临失学危险,为维护受教育的权力,覃先生最终将母校告上法庭。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覃先生反映,2000年至2003年期间他就读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普通大专,为增长学识,提高自身素质以及工作需要,于2004年参加了全国成人高考专升本考试。在填写报名登记表时,覃先生非常谨慎的在三个志愿栏里分别填写了武汉大学、广西大学和广西民族学院。通过自己努力,覃先生成绩超过录取分数线,在录取阶段,覃先生期待着被志愿的三个学校录取,然而意想不到的是在录取后阶段接到了广西职业技术学一姓覃老师的电话,覃老师告诉覃先生,她看到覃先生未被武汉大学录取,因此有意录取覃先生,覃老师说:如果愿意到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请下午给一个回复。覃先生原毕业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十分了解其教育、教学条件,为了自身的有利发展,覃先生是十分不情愿到广西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就读成人本科的。为此,覃先生当天下午未给予回复。
2004年12月初,成考录取结束后覃先生通过168成考录取信息热线查询录取情况,得知自已竟然被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覃先生为此感到非常气愤,明明自己未回复同意到该校就读,该校竟然擅自录取了他。覃先生马上打电话向该校提出质疑,回复说是录取电脑材料等方面出现混乱,今年的考生很多人都没有被报考的学校录取,而是被别的学校录取了。覃先生提出,既然出错了是否可以退档案,校方回复没有退档的,但可以转学。为此,覃先生联系了第二志愿学校广西大学请求转入该校学习,经过多方努力,2004年12月7日广西大学正式书面同意覃先生转入。拿到转学申批表后两天,覃先生开始与广西职业技术学院交涉转学一事。在最初的几次交涉中,广西职业技术学院以录取刚结束事多、刚开学事多等为由对覃先生的要求往后推,拒绝处理覃先生的转学申请。覃先生并不甘心就此失去读书机会,在自己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还多方联系母校老师、同学代为请求,但均“屡试屡败”而告终。每次协商不是被劝说应从学校利益、大局考虑出发,留在母校就读,就是被拒绝或者后推不理。
覃先生认为,学校本是教育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损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力,于法于情都是过不去的。母校擅自录取在先,后又不办理转学在后,严重的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力,为享有、维护自己的教育权,经多次努力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2004年12月,覃先生向江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把母校推向法庭,要求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因擅自录取而必须承担的同意转学的义务,并因此造成大半年失学超成的各项损失5400元。2006年1月13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开庭当天,原覃先生的法律老师代表学校应应诉,双方就学校是否侵权、学校是否有义务为覃先生办理转学手续、学校是否应该赔偿覃先生各项损失等行为进行了取证、辩论。
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非志愿考生,另外,在向考生发出录取意愿未得到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录取考生属侵权行为。被告应该承担原告为此受到的损失。屡行原告的合理的转学请求以及原告在协商过程中受到的财物损失等各项损失。原告被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可以通过168信息台、招生考试院等方式查询,是不可否认,众所周知的事实。在协商中,学校做为教育部门,原告为学生,处于劣势,因此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被被告拿走通知无法证明其录取的事实,但被告连同通知书一起发出的学生入学须知也足以证明原告被被告录取的事实。被告提出录取是在区招生考试院的审核下录取的,并没有充分的证据给予证明,同时2004年成考报名表上并没有是否愿意调剂一栏。原告被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录取后,曾多次与被告进行协调,指出广西职业技术学校擅自录取的侵权事实,并表达自己的读广西大学的意愿,多次提出转学申请,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均不受理。以上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受教育权力的事实。
被告代理律师称,广西职业技术学并未向原告发出过录取通过知书,无录取通知书证明被该校录取。退一步来讲,即使广西职业技术学录取原告,也是通过区招生考试院调剂并审核后录取的。即使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向被告发出录取通知书,而原告在得到通知书后并没有到学校注册报道,也没有和学校进行过任何的说明,也没有对转学一事进行过协商,学校是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的。学生没有取得学籍,学校没有义务为其提供转学义务。其于以上原因,被告提出的转学和赔偿要求并不成立。
当日,法院并为对此案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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