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要求,保证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并结合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以下简称阳光学院)是于2001年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本科层次的福州大学二级学院。2003年底经国家教育部批准为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
第四条 阳光学院位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卧龙山,学院办学环境幽静,教学生活设施齐全。
第五条 阳光学院集中福州大学与阳光集团在师资、教学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立校、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新模式,强调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阳光学院的招生工作。招生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阳光学院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批次和招生计划
第八条 阳光学院所有专业在福建省按照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本科第三批次录取,其余省份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九条 阳光学院每年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福建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专业生源情况,科学编制招生计划。2006年招生计划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编印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照顾政策
第十条 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凡第一志愿报考阳光学院的福建省考生,加分照顾政策参照《2006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福建省以外其它省份的考生我院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专业(类)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加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阳光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学院在整个招生过程中坚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开性的统一;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三条 阳光学院根据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四条 阳光学院尊重第一志愿填报本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充足且第一轮出档可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不再进行第二轮出档;若考生所在的省(市、区)采用分数级差的投档方式,我院可接收随第一轮出档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具体分数级差根据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阳光学院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仅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办组织的口试。
第十六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考生的高考单科成绩一般应达到及格以上水平。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须进行身体健康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阳光学院各专业的收费标准如下:
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每人每学年14000元;
2、法学专业、工商管理专业、会计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金融学专业、英语专业、电子商务专业、市场营销专业、行政管理专业等各专业每人每学年13000元;
3、上述学费按福建省物价部门最终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人/学年)1100元。
第八章 文凭发放
第十九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颁发国民教育系列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在教育部实行电子注册。符合福州大学学位授予条件的,由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优惠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每年向全院20%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竞赛奖学金”,用于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阳光学院设立“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毕业生创业基金”,用于支持和鼓励毕业生的创业活动。每年按有关规定支持10名优秀毕业生创业,平均每人创业基金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欲了解我院招生资讯,可上网查阅或电话咨询。录取结果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
网址:
通信地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马尾)卧龙山邮编:350015
联系电话:0591-83969606、83969124
传真:0591-83969606
电子信箱:ygxyzsb@fz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